因拆迁被讽“千年不遇”,她仍坚持“争口气”
京沐律师 发布于 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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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女儿户”是指女性单独立户,或出嫁女子户口未迁出农村者及其子女。我们本期的主人公就是一位“女儿户”,因为拆迁补偿一事,她被讽“千年不遇出了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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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化名)是山西太原万柏林区寨沟村108户“女儿户”中的其中一户,山西太原万柏林区寨沟村从去年3月份开始进行拆迁,但是根据村里的规定,父母的宅基地置换来的房子、商铺、车位,“女儿户”无法参与分配,她们只能领到每人30或20平米的补偿。每人6万的过渡安置费(以院内实际居住人数为准),“女儿户”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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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怀孕6个月的张文认为:“如果政府觉得农村(重男轻女)这一套是应该的,那我将来的孩子也是这样的,永远改变不了。”张文说,之所以决定维权,除了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钱,也想争一口气,让村里和区里承认歧视的行为是错的,希望自己的子女未来不再被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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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时间”的相关报道,张文和其他“女儿户”最开始就是在村里要说法,然而村委会的态度很坚决,认为政策没有问题。后来他们上访,去了区里、市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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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接待他们的人都说:“拆迁方案是根据农村习惯制定的,一村一策。流程上符合“四议两公开”,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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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可知: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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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具有享受该项拆迁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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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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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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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包括张文在内的108户“女儿户”,他们的户口仍然留在了寨沟村,并且也一直在寨沟村生产、生活,他们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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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文所说的”父母的宅基地置换来的房子、商铺、车位,“女儿户”无法参与分配“,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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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受”女儿户“不能分房困扰的山东省济宁经开区疃里镇西汤村女性村民,在起诉“济宁经开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公”后,于2017年1月6日拿到了胜诉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关于“出嫁女不参与分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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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还是需要法律解决,上访虽然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但是他并不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莫让”信访不信法“错过了自己的维权时机!